案情简介:
王某与尹某在2016年在尹某老家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于2017年9月生育一女。婚后王某发现尹某经常网络一些暧昧对象,对方王某也是经常打骂,无奈之下,王某于2018年4月份离家出走。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王某收集以下证据:租房证明、居住证明、缴费凭证来证明双方已经分居。
审理结果:
开庭时,我方提交了收集的证据证明王某与尹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尹某也自认为没有生活下去的必要了,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婚生女归尹某独自抚养,达到了王某的委托目的。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婚姻家事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王某的目的是想与尹某尽快摆脱关系,我方只要收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分居的证明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