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艳律师主页
刘丽艳律师刘丽艳律师
137-5470-2030
留言咨询
刘丽艳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离婚纠纷
来源:刘丽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量:312


案情回顾

XX与孟XX于2016年8月份认识并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2017年6月9日,被告产下一女,取名“王小X”。双方于2017年2月3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王XX发现孟XX好吃懒做,天天玩手机,不做任何家务,也不看孩子,经常无理取闹,刚开始王XX考虑到孩子尚小,一直忍让孟XX。没想到孟XX没有任何悔改之意,经常背着王XX网聊一些暧昧异性朋友,甚至约异性朋友到其家中。王XX实在不能忍受孟XX这种行为,于2018年9月份经朋友介绍找到刘丽艳律师并委托刘丽艳律师帮你其诉讼离婚。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跟王XX详细沟通后,了解到王XX暂时手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孟XX跟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王XX希望能够尽快离婚并争取婚生女的抚养权。王XX陈述婚生女一直由孟XX照看,孩子尚不满两周岁。本案的关键是收集孟XX婚内出轨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在与王XX沟通后,王XX想先起诉。刘丽艳律师建议王XX收集证据后跟孟XX协议离婚。


判决结果

本案最终以王XX向法院申请撤诉结案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本案,孟XX婚内出轨不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而王XX又想尽快离婚,现在唯一的途径就是协议离婚。王XX收集到孟XX婚内出轨证据后跟其谈判,最终孟XX同意协议离婚,婚生女的抚养权归王XX,孟XX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500元。

以上内容由刘丽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丽艳律师咨询。
刘丽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946好评数10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瑞腾紫晶大厦1220室
137-5470-203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丽艳
  • 执业律所:
    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6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
  • 咨询电话:
    137-5470-2030
  •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瑞腾紫晶大厦1220室